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》(以下简称“<法律适用法>”)第二十一条之规定,双方应首先参照适用共同居所地法律规定;如没有共同居所地,则参照共同国籍国的法律规定;如无共同国籍,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结婚的,则参照婚姻缔结地法律。